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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对于粮食主产区,其风险基金的使用重点在于保障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补贴方式,确保收购的顺利进行。在粮食主销区,风险基金的使用重心在于补贴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确保粮食供应的稳定。
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各省级政府需将政策要求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全额到位,不得出现资金缺口。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包干补助款,实行每季度均衡拨付制度,每个季度末的第一个月月底前,补助资金会拨至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在实行包干制度后,财政部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并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提供中央补助;监督资金到位与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家计委、审计署、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则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基金的管理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被提升到了重要的位置,具体由财政部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实施严格监控。这些办事处被赋予了对各省份(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相关事务的重点监管职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_百度...
1、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以下简称“粮食风险基金”)。
2、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3、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总结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 法律依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
4、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罚则
(四)在对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用,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违纪所得,上交中央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共11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鼓励食品企业建立HACCP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并规定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免于进行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申请中必备条件的审查。 农业部在《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计划(2003--2007年)》中要求在优势农产品区域内应当积极推行HACCP体系的认证。
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援保护,共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