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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批准开征的用于铁路建设的专项资金,由铁道部集中管理。为加强该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基金指为兴办、维持或发展某种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基金必须用于指定的用途,并单独进行核算。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会议,要求抓紧出台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尽早组建铁路发展基金公司,抓紧将支持铁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意见报国务院,确保今年完成社会投资铁路建设目标。早在今年4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已经确定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的政策措施。
基金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涉及20款,如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等,还包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邮政附加费、港口建设费等。商贸部门基金支出包括外贸发展基金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有关铁路发展基金的情况。杨传堂说,铁路发展基金由国家发改委、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出资建设,是“引导”性的,基金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铁路建设中去。
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选项C: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护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将城建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城建专户”储存并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6〕2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官方文件,各个城市都制定了具体的住房维修基金缴存和使用操作规程。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资金的管理,使之更为透明和有效,从而确保住宅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住宅共用部分和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的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各城市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最新版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了详细的缴存和使用规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23个内设机构,以执行其职责。以下是各内设机构的详细职责和任务: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与事务,制定并实施工作制度、计划和总结,监督工作进展。管理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和应急响应。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二)政策法规处。(三)规划财务处。(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七)军转干部综合服务处。(八)职业能力建设处。(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3、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三)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4、根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23个内设机构: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政策研究司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
5、河北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大厅,于二零零八年七月正式启动并运营。这个大厅旨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便民利民,服务发展”为核心理念,以高效、廉洁和规范的服务为目标,致力于在一个地方解决所有业务,确保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办理。
6、根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23个内设机构:(一) 办公厅。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二) 政策研究司。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三) 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