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拨付粮食风险基金,以及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在股票操作中有一定帮助,同时别忘记关注本站哦。
本文目录一览:
- 1、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 2、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5、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
- 6、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1、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流程主要针对购销企业,以季度为周期进行。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固定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确保及时到位。申请流程如下:粮食购销企业需首先向粮食主管部门提交拨款申请,由后者依据省级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材料会提交给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2、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各省级政府需将政策要求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全额到位,不得出现资金缺口。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包干补助款,实行每季度均衡拨付制度,每个季度末的第一个月月底前,补助资金会拨至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3、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继续由农业发展银行专户负责,每个省级财政厅(局)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项账户,所有基金拨付均需通过此账户进行。
4、(一)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按季拨付。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5、确保粮食供应的稳定。对于购销平衡地区,可根据自身的特色,参照主产区或主销区的模式,确定其风险基金的重点保障项目,灵活运用基金以支持粮食相关开支。在确保重点任务完成后,如果基金有所结余,可以用于补贴陈化粮价差亏损,或是消化粮食财务挂账,但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的专项用途。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设立粮食风险基金 为了保障全国粮食安全,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管理粮食风险基金 (1)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由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列专户管理。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财政部会同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粮食厅(局)管理,同级计委、经委、农业、物价等部门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根据该文件规定,粮食风险基金是专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设立的金融基金,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该办法明确了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运行方式、投资方向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合理使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粮食风险基金。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以下简称“粮食风险基金”)。
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县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粮食、农业部门负责管理。第七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是:用于省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的补贴。按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粮油储备数量,参照中央规定的粮食专项储备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按季拨补,年终会同粮食储备管理部门进行清算。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1、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发[1994]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3、普通农田征收补贴:旱田一亩平均补偿53000元,水田一亩平均90000元,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一亩平均150000元。基本农田征收补贴:旱地一亩平均58000元,水田一亩平均99000元,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一亩平均156000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一亩大约120元。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一亩大约50元。
4、粮食直补又称粮食直接补贴,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
5、六 负责全省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拟订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拟订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七 负责价格评估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6、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以下简称“粮食风险基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1、第三条 省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支出及省储备粮、油资金的补充;省人民政府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油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所需的开支。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关于下达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通知》(〈94〉财商字第443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5]396号)文件定性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3、根据上述职责,省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访、信息、督查、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工作;承担粮食流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工作。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以下简称“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各省财政厅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的拨付,1994年度由财政部直接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从1995年起改由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拨付和管理。中央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另文联合下达。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1、自1999年起,中央财政对各省级行政区实施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以支持全国粮食生产。2001年起,为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增加了对这些地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自行管理,非主产区的基金基数保持在1999年的水平。
2、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各省级政府需将政策要求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全额到位,不得出现资金缺口。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包干补助款,实行每季度均衡拨付制度,每个季度末的第一个月月底前,补助资金会拨至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3、总结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法律依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划拨和柜台监督。
4、对于粮食主产区,其风险基金的使用重点在于保障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补贴方式,确保收购的顺利进行。在粮食主销区,风险基金的使用重心在于补贴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确保粮食供应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