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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林业生产,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实现种子质量标准化,促进农业增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是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均为检验对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作物种子的质量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种子,是指种植用的粮食、油料、蔬菜和其他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和辖有自治县的市、地区的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上级国家机关),要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维护和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一条 为了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分析:一法两规定是指《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若干规定》、《湖南省实施若干规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国有林场如何退耕还林
鼓励国有林场联合经营;鼓励外商、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到林场投资,与林场共同兴办企业和公益事业;鼓励国有林场与邻近乡村村民联营合作造林。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实行国有林林价制度即育林基金制度,提取的资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再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给予经济补偿。
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 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
补助政策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集体机动耕地、国有农场耕地、林场耕地,应当先承包到户后再实施退耕还林。第十三条 退耕地还林实行区域化规模治理,除整体移民以外,可以合理调整耕地,应当保留人均3亩以上的口粮田。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城步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尊重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需要增设或撤并乡、镇建制和调整乡镇行政区域划分的,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3、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加强民族风格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